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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邱先生:去年,我签订的酒类销售合同上甲方承诺作为奖励,会将首次的进货款4800元按月返还,可到现在,我只拿到了部分返还款。
邱先生是赣州市会昌路一家烟酒商行的经营户。10月27日,邱先生告诉记者,去年10月,信丰恒隆麦饭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涵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到他店里洽谈酒类销售事宜。“我们签合同时,信丰恒隆麦饭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赣州市涵品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乙方,我作为丙方。合同规定,在协议期内,我若能执行协议内容,甲方就会把首次的进货款4800元按月返还给我。”邱先生说,合同签订后,甲方返还他3个月的进货款后,就没有下文了。
当日,记者看到了邱先生与信丰恒隆麦饭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赣州市涵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协议,其中一条写着“针对丙方在协议期内按协议内容给予甲方的支持和配合,甲方将丙方的首次进货金额4800元采用分十二个月按月现金返还作为丙方奖励”。协议的截止时间为今年10月22日。同时,合同还对兑奖条件以及违反协议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如“在协议期间内,丙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陈列展售及产品维护,产品不足陈列要求,要及时补货,否则,甲方视情节严重性有权扣除丙方月度奖励费用”。
就此,记者采访了甲方的一名黄姓经理。对方告诉记者,他们在赣县、章贡区等地跟400多家零售店有合作,其他的零售店都兑付了返还款,只有少部分零售店因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相关要求而没有兑付。该黄姓经理举例说,比如有的零售店没有按合同要求来摆放酒品,他们就不会兑付。
10月28日,黄经理致电记者称,他们当日去了邱先生的店里,准备将剩余的返还款交给邱先生,但邱先生没有接受,还要他们赔偿经济损失。邱先生认为,甲方未如期返还他的进货款,他有权索要赔偿。由于双方对此存在分歧,最后不欢而散。 (记者王长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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