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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身边事] 宁都县一男子下河捞鱼溺水身亡 相关部门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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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身边事] 宁都县一男子下河捞鱼溺水身亡 相关部门已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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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帝科技 发表于 2014-10-20 09:04:26 浏览:  155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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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都一男子下河捞鱼溺水身亡

  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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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廖海平去世后,聂保琴时常独自一人来到事发河段,驻足沉思。记者余书福 摄

  “如果没有人往河里投药毒鱼,我哥哥廖海平就不会下河去捞鱼,不去捞鱼也就不会发生这起溺水事故,所以毒鱼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此外,政府部门没有做好河道毒鱼的监管工作,也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10月15日上午,面对记者的来访,宁都县黄陂镇王布村村民廖桂勇如是说。
  不幸:男子下河捞鱼丢性命
  王布村村里组紧邻黄陂圩镇,村民屋后不足300米就是黄陂河,河水流经下游的钓峰乡,再汇入川流不息的梅江河,直通宁都县城。
  廖桂勇告诉记者,今年9月26日清晨,有人暗地里往黄陂河中投药毒鱼。天亮后,附近村民发现河中有死鱼浮起,便纷纷下河捞鱼。当天中午12时许,他也来到村后的河段去捞鱼,随后哥哥廖海平带着堂弟廖海桂也赶来打捞。廖桂勇说,当时他在下游捞鱼,廖海平则在距自己约600米远的上游捞鱼。下午1时许,廖桂勇上岸准备回家,突然听到上游河段有人呼救,便快速向出事河段跑去。到达出事地点,廖桂勇才知道是哥哥溺水沉入河中,人已不见踪影。廖海平捞鱼发生溺水的消息很快传到了家中,其妻子、父亲,还有两个叔叔和多名村民火速赶来施救,接到报警的宁都县公安局黄陂派出所民警随即也赶到事发河段。然而,由于事发河段的水情复杂,直到下午5时许,廖海平才被人从河底打捞出来,但终因溺水时间过长不幸身亡。9月29日,廖海平的遗体被火化。
  家属:毒鱼者须给予相应赔偿
  10月15日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廖海平的家,看到其妻子聂保琴独自一人坐在厅堂里,捧着一张丈夫生前的彩色照片,双眼含泪,默默地看着。虽然丈夫已去世多日,但她仍沉浸在悲痛之中。
  记者了解到,廖海平的家境本就不富裕,母亲去年冬天因病去世,为了给她治病家中欠下大笔债务,现年65岁的父亲身体也不好。廖海平的女儿已出嫁,儿子还在上初中,家中的经济来源主要靠廖海平平日卖豆腐。廖海平的意外死亡,一家的顶梁柱塌了,聂保琴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采访中,村民们说,黄陂河每年都有人偷偷投药毒鱼,相关部门从来不管。村民廖过房告诉记者,近十几年来,随着村民生活越来越好,加上村里大部分的年轻人在外务工,投药毒鱼的现象少了许多,但现在一年下来,多的时候仍有五六次,少时也有两三次。村民廖兴明说,早年毒鱼用的药是木梓油饼和石灰粉混合,药性不大,毒鱼河道的范围较小,对河中的生物破坏性也不会很严重,而现在毒鱼用的都是高浓度的化学农药,毒性非常强,撒入河中,农药水顺流而下,从投毒点到下游约3公里长的河道,鱼虾都会被毒死。
  对此,家属认为,廖海平作为成年人,发生这样的意外事情,大家都不愿看到,但要是没有人往河中投药毒鱼,这件事可能就不会发生,所以,毒鱼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一定的赔偿。此外,黄陂河投药毒鱼现象由来已久,对河中的生态平衡造成极大破坏,河水受到污染,当地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也推卸不了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毒鱼者捞起的大量死鱼,最终去了哪里?有没有拉到市场上去卖,食用“毒鱼”后,对人体会不会造成伤害?
  采访:相关部门已介入处理
  廖海平的伯伯廖兴球告诉记者,事发后,自己代表死者家属多次找到黄陂派出所、镇政府领导,要求尽快查出毒鱼者,还先后到了宁都县农粮局渔政科、县水利局等部门,询问事件的进展和处理情况,但一直都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廖兴球说,人死不能复生,就算毒鱼者赔偿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侄儿的性命,自己多次找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主要是希望让这些毒鱼者得到应有的惩罚,避免这样的悲剧再度发生。
  为了解情况,记者来到宁都县黄陂镇政府采访。说明来意后,该镇政法委员陈斌表示,此事发生后,镇里也及时安排人员接待了死者家属,倾听了他们的诉求。对于村民们反映黄陂河每年都有人投药毒鱼的现象,镇政府下一步会加强监管,并在河道两侧设立警示牌,公布举报电话。陈斌称,经黄陂派出所民警调查,现已查明毒鱼者有13人。10月14日,宁都县农粮局渔政科派人来到黄陂调查此事,派出所已将调查情况交由渔政部门处理。黄陂派出所所长邱常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13名毒鱼者的情况已初步查明,现已移交给了渔政部门来处理。对于这次毒鱼者使用的是何种药物,邱常红没有向记者透露,并称毒鱼者每人所分得的鱼还不到10公斤,数量不多留着自己食用,没有流向市场。
  最后,陈斌表示,死者家属提出索赔,镇政府和派出所会参与协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那就建议家属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律师:毒鱼者承担次要责任
  廖海平的意外溺水身亡,作为13名毒鱼者和当地相关部门,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培强。
  邱培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人,情节较轻的,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邱培强认为,警方查明的该13名毒鱼者违反渔业法之规定在河道毒鱼,主观上也未预料到河道毒鱼会引发村民前往捞鱼,因此该13名毒鱼者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间接造成了廖海平的溺水身亡,但鉴于其毒鱼时间是在清晨,且廖海平作为成年人并熟悉当地河道,其应当知道河中捞鱼可能发生溺水后果 ,因此廖海平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该13名毒鱼者承担次要责任。当地渔政部门知道黄陂镇有毒鱼习惯,但仍然在行政上不作为,因此,对本案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与这13名毒鱼者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记者余书福)
  新闻延读:如何识别“毒鱼”
  渔政人员提醒,现在毒鱼者常会使用“赛丹”等农药,此药有很大的毒性,人一旦误食“毒鱼”,死鱼体内的残留毒素会造成人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具有较大的潜在危害性。用农药毒死的鱼,具有“眼球突出,眼底有出血点,鳃根部颜色淡白,并有黑色污物,体表粘液多,各鳍紧贴体表,死鱼腹内有黄水”等特征,在烹调时会散发出农药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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