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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逐级走访 有序表达诉求
——市信访局对“规范信访程序引导逐级走访办法”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见习记者兰国榕
5月1日,国家信访局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共17条。19日,记者采访了市信访局有关负责人,请其对《办法》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信访受理、办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问:信访人有哪些反映诉求的方式、向谁反映?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本级机关,是指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如果本级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那么其上一级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问: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问:信访事项各个环节中有哪些书面文书?
答:1.受理:有权处理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2.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要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
3.复查(复核):上级机关在受理复查(复核)请求后,要在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向来访人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不受理的情况?
答:《办法》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种情况:
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正在办理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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