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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倪晓锋报道:6月19日上午十点,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国税局、地税局召开《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办法》规定税收保障工作应被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近日,江西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导、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的税收保障协调机制,推进综合治税工作,研究和解决税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税务机关应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 保障信息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近几年来,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最大限度地采集政府部门和社会的信息资源,有效提高税源信息的利用率。但由于大量的涉税信息掌握在包括经济主管部门在内的第三方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大量涉税信息,难以做到应收尽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但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尤其是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导致基层税收征管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
《办法》规定,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编制全省税收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税收保障信息平台,完善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制度,依托政府信息网络和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保障信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办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
《办法》同时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损失,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提供涉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新闻发布会上,江西省国税局、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办法》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协税信息,有利于提高信息管税能力,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应收尽收,保障财政收入和税收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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