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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身边事] 江西省住建厅:住宅至少一间房日照在2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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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身边事] 江西省住建厅:住宅至少一间房日照在2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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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的尾巴 发表于 2014-5-31 16:06:44 浏览:  11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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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2014年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从6月1日起施行。导则要求,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
  大寒日至少一间房日照时间2小时以上
  导则规定,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时至16时或冬至日9时至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住宅区业委会用房至少20平方米
  导则规定,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导则规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2.2米。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
  新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至少30%
  导则规定,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及教育科研、体育、文化类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绿地。
  公共广场用地内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应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万至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万至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平方米/人;3万至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特约记者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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