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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据悉,我省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达20%。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1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钟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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