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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原因致非法集资类刑事案频发
——访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玉元
非法集资犯罪近年来持续高发,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频发的原因有哪些?全市法院系统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把握哪些原则?10月20日,记者采访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郭玉元。
郭玉元分别从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频发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时间因素三方面进行了分析。
郭玉元表示,中小民营企业向民间资本融资是此类案件频发的经济因素。一方面,随着金融政策紧缩,中小民营企业合法的贷款渠道难有着落,因而转向民间借贷。另一方面,民间资本从股市、房地产、基金等传统投资项目大量撤出,转而寻找新的投资点,且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部分城乡居民手中的财富存量增多,而银行存款利率太低,使得不断积聚的民间资本需要寻找新的投资渠道。部分中小民营企业在维持生产经营的压力下,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融集民间资金、借用民间资本。随着集资规模的扩大,偿付高额利息的压力也越来越大,为避免资金链断裂,部分企业盲目选择继续高息融资、“拆东墙补西墙”,也有的企业老板在贷款期间染上赌博等恶习,逐步走上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道路。我市目前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68.75%均由民间借贷演化而来。
郭玉元分析,民间投机心理是非法集资类犯罪蔓延扩大的社会因素。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初始阶段,被告人多以兑现高额回报来吸引资金,迎合投资者“短期、高利”的逐利投机心态。初期集资参与者通过高额回报赢得丰厚利润,成为财富暴发的“榜样”,一些涉入其中的企业也因此赢得可观的利润。这种“标杆效应”在参与者的社会关系网中不断被放大,促使更多的个人或企业参与其中,直至资金链断裂,损失无可挽回。据统计,在近三年法院审结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害人达720名,其中99%均为自然人。
此外,案件潜伏期长是非法集资类案件集中爆发的时间因素。郭玉元说,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因吸储范围广、涉及人数多、集资金额巨大,且多数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模式来延续集资链,使得其从开始到案发往往具有较长的潜伏期。从调研情况看,我市非法集资活动最早的在1995年就已经存在,于2006年开始逐渐活跃,总体上案件从滋生到案发,潜伏期平均为2年至6年。近三年爆发的案件不少是从2006年或2008年开始集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2009年中央政府启动财政资金救市,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相关扶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并在融资贷款上进行倾斜,客观上使得一些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得到了延缓。2011年后,随着国家金融政策的紧缩,一些非法集资者的融资神话难以为继,导致此类案件近三年集中爆发。
“全市法院系统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坚持严格适用刑法,正确处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打击犯罪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郭玉元表示,归纳起来,全市法院系统在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时主要把握三大原则,一是正确界定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二是正确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行为,三是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审理案件。
(黄璐 记者谢若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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