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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谢先生:我去年在时间公园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交了7万元,后来由于经济原因,一直筹不齐首付款,我现在想退回那7万元,可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不肯退。希望你们帮我和对方沟通一下。
市民:筹不齐购房首付想退钱
10月14日,谢先生告诉记者,去年,他在章贡区水东镇虔东大道的时间公园看中了一套房子,并先后两次向售楼部交款。在谢先生提供的两张盖有“江西时间控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上,记者看到,谢先生分别于2013年9月18日交了4万元定房款和2013年10月14日交了3万元购房款。
谢先生说,打算买房时,他的朋友答应借钱给他,可没想到他付了购房款后,那名朋友因故不肯借钱了。谢先生没有筹齐近15万元的首付款,就一直没有跟售楼部签购房合同。他表示,现在自己实在是拿不出钱来交首付,希望售楼部能将已交的7万元退回给他,但售楼部的工作人员不肯退。
售楼部:再拖延所交钱款或被没收
当日,记者来到了时间公园的售楼部。一蔡姓经理表示,对于谢先生的退款要求,公司是不会退的。因为谢先生订购的房屋是现房,去年他交了7万元后,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催其来交首付款,但谢先生一直没来,以致事情拖到了现在。
蔡经理说,谢先生所说的困难,他也表示理解,但购房不是小事,谢先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认为最好的办法是谢先生尽快筹齐首付款,把购房合同签了。如果再拖下去,公司将考虑向谢先生发律师函,如果谢先生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款,他们将没收谢先生之前所交的钱款,并将房屋另售他人。
律师:所交钱款应可退回
对于谢先生遇到的情况,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的袁飞律师认为,3万元购房款在谢先生想要退房时可以向售楼部要回。对于4万元的定房款是一般意义上的“订房款”,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条款”,则需要作进一步的认定。他说,“订金”不具有双倍返还的法定效力,仅作为提前支付的一部分预付款;而“定金”则不同,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一项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属条款,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双倍定金,或收取定金的一方守约时可将定金没收。
袁飞说,售楼部仅是给了谢先生一张写有“定房款”字样的收据,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也就是说,作为定金条款这类从属性条款的主合同不存在的情况下,即使认定该4万元为“定金”,定金条款也是不成立的。而且,双方也未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售楼部作为守约方可以行使没收定金的权利。他认为将这4万元理解为“订房款”更为妥当,是可以要求退还的。
(记者王长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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