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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婚姻] 我国法律法规对婚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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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婚姻] 我国法律法规对婚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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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世流年 发表于 2014-4-30 14:32:50 浏览:  175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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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婚姻是人一辈子的大事,婚礼也是人生最重要的事。因此在讲究浪漫、温馨婚礼的同时,首先要有充足的时间来保障这些,现在我们来看一看,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婚假的规定。    (一)法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第二十五条提到:“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晚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婚姻法中对婚假没有相关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980]劳总薪字29号有比较明确的规定,该《通知》现在仍然在适用,所以正常情况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 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这个办法试行以来,有些单位和职工反映,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由于没有路程假,给职工带来了一些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对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执行。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劳总薪字29号)
  西安好日子婚庆提示您:(59)中劳薪字第67号指的是《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中“二、关于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下有如下文字:“3.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二、关于婚假、晚婚假的汇总结论
  1、婚假天数:通常按3天计算。
  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婚假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婚假计算。
  2、晚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总天数10-30天。
  全国各地婚假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定,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定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
  3、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可享受晚婚假。
  西安好日子婚庆提醒您:晚婚假天数规定应按最新文件。
  婚假天数不是固定的,有的省在修订《XX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有调整。 《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是西安好日子婚庆根据文件最新版本总结的,但难保疏漏,各位查看时注意以最新版本为准。
  按照1982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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